2006年10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烈士父亲向获救者索赔
周文馨

  12岁少年戴志昊为救溺水同学而牺牲,被民政部门追授为革命烈士。一年多后,家庭经济条件良好的戴志昊父母突然向获救者提出索赔。索赔款下来后,戴志昊的父母却至今未去领取。这一罕见的索赔案背后究竟有怎样的纠葛?
  
  少年为救落水同学英勇牺牲
  2004年9月18日(星期日)上午,酒泉市肃州区实验小学举办了科技知识展览。展览结束时已是中午,该校六年级学生戴志昊与王婷、杨盼盼等9名学生相约去郊外的世纪人工湖游玩。
  就在大家玩得开心之时,同学杨盼盼不小心滑入湖中,和她在一起的同学王婷伸手营救时也不慎掉入水里。在场的几名同学闻讯后赶过来,用木棍将杨盼盼拉上了岸,而王婷却渐渐远去。稍识水性的戴志昊见此,当即脱去外衣跳入了湖中,当他把王婷向岸边推了一米多远时,王婷被旁边的同学和附近干活的民工拉了上来,但他自己却力不从心,逐渐沉入水中……
  不久,共青团肃州区委、肃州区少工委授予戴志昊同学“优秀少先队员”荣誉称号;酒泉市少工委追授戴志昊同学“舍己救人好少年”光荣称号;2006年1月16日,甘肃省民政厅追认戴志昊为革命烈士。

  烈士父亲走上法庭
  戴志昊之死,让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,他的母亲终日以泪洗面。戴志昊的父亲戴铁山觉得,儿子是为救同学王婷不幸身亡的,而作为受益人,王婷及其家属不但未对他们表示出应有的感激,在事发一年多来从没上门看望安慰,实在是无情。因此,戴铁山于2006年初将王婷告上法庭,要求王婷向他补偿3万元,并公开当面致谢。
  王婷的父母认为,戴志昊奋不顾身搭救了王婷,他们深表感激,王婷也是活在深深的内疚之中;王婷的确是受益人,但王婷是为救同学杨盼盼而落水的,杨盼盼才是直接受益人;按理应当让两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。
  据此,肃州区法院在审理中追加杨盼盼为责任人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两被告及其父母虽无过错责任,但其作为共同受益人,对戴志昊之死给其父母造成的损失,理应共同承担补偿责任。2006年8月24日,法院判令杨盼盼向戴铁山补偿2万元,王婷向戴铁山补偿1.5万元;此补偿款均由两名小学生的父母代为履行。各方当事人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。

  不为钱只为将对方送上道德法庭
  近日,戴铁山吐露了他打这场官司的想法和苦衷。他说,中年丧子,让他悲痛之至,曾一度万念俱灰;而王婷父母的麻木冷漠,更是严重刺伤了他和亲朋好友的心。在戴志昊的追悼会上,两家受益人一个也没来参加。
  “朋友们气愤不过,纷纷建言,人不能没有良心,把对方送上法庭,接受道德的审判,唤醒他们的道德意识和良知。否则,如果有一天再出现像戴志昊这样的见义勇为者,他们的家人也许还会遭受这样的境遇。”戴铁山说,后来他了解到,案件起诉没有经济标的,法庭是不予受理的,因此,他提出了索赔金额。“生命是无价的,起诉后我一直不愿意去法庭;我只想通过这件事让一些人扪心自问,让社会风气得到扭转。”

  给见义勇为者“全面的司法保护”
  主审此案的肃州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靳建华说:“在当今社会,像戴志昊这样的行为十分难得,他年仅12岁,事发时全无私心杂念,一心救人,十分感人。”靳建华说,“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,并且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,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”
  肃州区法院副院长刘伟说,他们最大的遗憾就是本案没能调解解决,尽管审理过程中,法官们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。
  “倘若两被告的父母道德是非观念和人情关怀心理强一些,及时给予原告安慰补偿,也不会通过诉讼来解决,即使诉讼了也可能调解结案,这样将产生更积极的社会意义。通过判决方式,很可能给王婷、杨盼盼心理上造成阴影。”刘伟说。
  对戴铁山的诉讼行为,刘伟这样评价:在当前的社会形势和社会风气下,对各种救助行为应从道德教育上大力提倡,从法律手段上给予“全面的司法保护”,鼓励见义勇为,弘扬社会正气。(周文馨)
  
  后记:
  见义勇为者(或家属)直接向受益人索赔的案件并不多见。从甘肃这起索赔案中,我们不难看到,其意义在于:戴铁山向社会传统的“英雄道德价值观”发出挑战并赢得了胜利。
  英雄并不是被社会公众放在“高处”供万人瞻仰的神,他们首先是有血有肉、有笑有泪、有需求有欲望的活生生的人,是同样需要人们慰藉和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普通公民,他们就活在人群中间,离我们并不遥远,为什么我们只顾及自己的感受而不去倾听英雄及其亲属的心声?戴铁山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,虽然迈得很艰难、很危险,但他赢了,法官、律师、社会学家都对此举给予了积极肯定和认同,英雄的价值并未因此受到贬损。
  这个司法案例的成功告诉我们,只有让英雄回到普通人群之中,英雄的道德价值体系才更坚实,更有生命力。